劳动用工风险之社保释疑

2023-06-06 08:19发布

劳动用工风险之社保释疑

原告从2004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计件工作,在工资表上签字领取月平均工资5500元/月。被告公司为原告参加了2006年4月至2016年6月的工伤保险,2009年8月至2016年5月的养老保险。

01案例概述

原告与被告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签订有《劳动合同书》。2013年11月26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4月1日后,原告未再在被告公司处工作。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未在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时农民工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中断,由于被告公司没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原告养老保险57个月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养老保险费,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工资至2015年度全市职工工资加2016年被告公司岗位职工总额工资66000元/年=415248元÷9年÷12个月×20%×57个月=42831.78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被告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从2006年4月起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被告公司并未举证反驳,且被告公司为原告参加了2006年4月至2013年11月的工伤保险,故法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从2006年4月起至2013年11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参加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的养老保险。

02法条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3风险提示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若是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则该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仍旧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本人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必须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在社保基金系统中进行缴纳。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能会面临双罚款。若是用人单位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仅无效且违法,需要企业进行补缴并会受到相应处罚。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是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5.员工当月工资因在职天数不够等原因导致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单位部分由单位及时缴纳。
6.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要面临要全额补偿的结果,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因此要做好社保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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