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旧的解释没有阐明担保人在本案中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从《担保法》第31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原则来看,似乎并不排除担保人的追偿权。然而,问题在于,超过时效期限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债务抗辩权也可以针对担保人,因为担保人的追偿依据是其已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法律地位已演变为债权人的债权继承人,它不仅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同时也有继承债权的义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债务抗辩权也成为保证人应当继承的义务。从这一原则来看,担保人对担保人的追索权似乎难以实现,这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带来困惑。
其次,《担保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主合同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仍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否则构成欺诈。同样,主债务人主动寻找担保人的,还应当如实告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否则也构成欺诈。因此,旧解释第35条显然与《担保法》第30条相冲突。
关于解释新担保制度的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保障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第35条改变了旧解释的做法,规定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要求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承担保证责任后,不支持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本规定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人是否可以违约
一、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提供担保的,仍有权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的期限届满的事实。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以时效期满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担保人只需以时效期满为由直接提起返还财产的诉讼,而不需要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虽然默示原则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欺诈行为使担保合同成为可撤销合同,但解除合同的诉讼受到举证责任和排除期限的限制,尤其不利于担保人权利的保护。对于这种情况,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债权人应当证明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 2、论保证人是否对债务人有追索权
1.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他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还是可以向主要债务人追偿?对上述规定的新解释的后半部分是,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只能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单独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不知道债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如果债务人实际上没有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担保人并不知道,人民法院承担担保责任后不支持上述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只要债务人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无权向债务人追偿?笔者认为,之所以不能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如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前者是分号,所以后半句是承接本文的前半句。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在时效期间届满时仍承担保证责任,即其适用的前提仍然是保证人知道主债权的时效期间届满。相反,保证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仍有权向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书中阐明了上述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要对担保人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知道主债权的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例如,债务人已将上述事实告知担保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担保人知道上述事实。
保证人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选择权。可以向债权人提起财产返还诉讼,也可以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由于上述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看来原则上担保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提出两种不同的索赔。但是,如果担保人只能在两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当其仅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在债务人履行对担保人的相关义务后,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相关的再追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这必然会造成诉讼负担。因此,当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时,似乎可以将其视为不真实的连带责任,但直接判定债权人返还财产是适当的,以达到一次解决纠纷、消除纠纷的效果。
2.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事实,也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由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违反债务人的初衷,因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唯一的区别是,如果他不知道时效期限届满的事实,他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或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他知道时效期限已过,他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三保证人知悉主债权时效期间届满,仍承担保证责任,并知悉债务人未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其对债权人的履行属于其放弃时效抗辩的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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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
一、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也可以...
保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
担保追偿怎么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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