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惩罚侵害人和抚慰被害人只不过是补偿精神损害所派生的。这一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适用。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一般的侵权行为要多得多,因此。如果只强调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和惩罚性,而不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那么就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既要考虑法定因素,又要考虑酌定因素,两者相互结合。法定因素主要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和后果,侵害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酌定因素包括当事人主体的类别,侵害人的认错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等等。在具体的赔偿中,应综合考虑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数额。做到既能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惩罚侵害人,又不超出一定限度,给侵害人造成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这样不仅符合法律公平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执行。
3.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这一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灵活处理。由于精神损害并不象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因此在进行精神损害量的评价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按照此原则,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法官的自由酌量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他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分析和判断各种因素作出处理或判决。一般认为,法官在确定数额时,应考虑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与侵害人的关系,社会地位、职业、知名度,经济条件,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水平,地方习惯等多种因素。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民法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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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判例;作者:陈鸣鹤律律师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一致存在争议。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
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一致存在争议。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案情】江某驾车不慎将童某撞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童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某和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因江某构成犯罪,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评析】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