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当大家看到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时,大家都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不知道是假的转发了会构成犯罪吗?是共犯吗?答案是否定的,不知情的通常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共犯了。那网络谣言会...
当然是侦查终结前,比较好。 一、嫌疑人一般在看守所,除了辩护律师,其他人不得会见; 早点请律师,内外有个沟通,里面的人情绪能平静一些; 二、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专业意见。 早点请,嫌疑人可以请教律师,哪些话能讲,哪些...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近年来,一些造谣者利用网络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谣言在互联网环境中以其较大的传播力和迷惑性,扰乱视听。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造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谎言...
1.造谣,传谣,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1.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接上: 10.关键词:内部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致人重伤的抢劫罪,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具体结果还要看进一步的情节和律师辩护情况。开庭时间通常半年左右吧。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
【案情】 被告人蒋某系湘东区某公司的员工,2017年8月中下旬蒋某找人教训某村长欧阳某,并与他人一起购买了两辆摩托车用于作案。2017年8月31日凌晨,蒋某驾车从南昌接其他同案人后到湘东区,同案人邢某顺手将蒋某车上的千斤顶随身携带,蒋某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
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法发〔2019〕24号文的时间效力问题做了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