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姐去年到某个楼盘看了下房子,在售楼部登记处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于是不同楼盘的销售人员不分昼夜地给冯小姐打电话推销房子,甚至还有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进行电话、短信骚扰。那么冯小姐的烦恼能否通过民法典来解决呢?
一、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基本规定
问: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包含哪些?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通过列举具体权利并结合兜底方式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纳入人身权保护范围,可谓十分详尽啦~
问:被侵害人格权后,我们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哪些责任呢?人格权的追诉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答: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被侵权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在赔偿损失请求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曾经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受害人,可考虑行使赔礼道歉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在侵权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行使什么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保护自己和他人呢?
答: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具体情形下如何保护人格权
问:如发现已故亲人的照片被某公司用于宣传,可以主张该公司承担责任吗?
答:答案是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某体育器材公司擅自使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简称,取名“乔丹体育”,是否侵犯姓名权呢?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使用名人简称的,也同样构成侵权。
问:小区邻居因琐事争吵,小明将手机拍摄的小视频传播至小区业主群,该行为是否侵犯了邻居的肖像权呢?
答:信息化的便利使他人面容、声音、体态等肖像易于传播,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问:婧婧和王小姐在社区超市购物的时候发生争吵,婧婧不小心将王小姐推倒在地,王小姐胳膊骨折,社区超市应予以救助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而作为社区超市的经营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应及时对王小姐进行救助。
问:某销售公司利用其收集到的客户个人信息,将客户的姓名、电话号码、行踪信息进行出售,是否属于侵权?
答: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该公司将个人信息对外销售,已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侵犯了客户个人信息,因此构成侵权。
所以,冯小姐被泄漏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被连环夺命call的冯小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泄漏其信息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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