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 2016年2月27日,原告和家人朋友一起到被告开办的七里海国际滑雪场滑雪,当时滑雪场的大面积积雪已经处于半融化状态,滑雪跑道用围栏作为分界线,原告在滑雪过程中撞到了加固围栏周围所用的铁柱,该铁柱并没有完全使用海绵泡沫裹住,而是存在裸露部分。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进行救治,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2. 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182.28元,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被告处滑雪受伤,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一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被告不服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原审被告)处发生事故;被上诉人事发5小时就医,被上诉人伤并非在滑雪场所受。上诉人伤情不符合伤残鉴定时机,一审法院确认责任不当,被上诉人受伤责任应自负。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在滑雪场内设置有明显标志注明注意事项、安全事项,但依据被告提供的该图片证据缺乏拍摄时间,本院无法判定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是否充分尽到必要提示义务,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内设有医疗室、专业医师的证据,但是没有证明在原告受伤后进行了及时的救治。被告在庭审中举证证明被告处有专业的滑雪教练,但是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均存在缺陷,没有完全尽到滑雪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到被告处滑雪,被告应当保障原告运动安全,提供正常的运动环境。被告雪道上有瑕疵,防护栏立柱的泡沫没有完全包裹,中间有裸露部分,致使原告运动时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是危险性较高的运动,原告到被告处滑雪,应当对运动环境进行勘察,在本案中被告王启明自上而下滑行时未控制好滑行速度,对结果未作出充分的估计,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其没有做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归责方式,综合考量原、被告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和程度,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60%,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40%为宜。
二审法院观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门票进行滑雪娱乐,事故发生后即在上诉人处协调解决纠纷,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经营的滑雪场处发生摔伤事故。同时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上诉人设置的滑雪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瑕疵,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
总结: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按照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做出判决。对于滑雪者来讲,滑雪者在参与这项运动的过程中,有谨慎选择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滑雪道、遵守滑雪场管理规定、服从滑雪场工作人员指挥等义务。对于滑雪场,滑雪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证滑雪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悬崖、事故多发地段等危险区域设置防护网,定期清理滑雪道两侧杂物,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等。
二、司法观点
滑雪运动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类型
1. 滑雪场因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导致的风险
滑雪场的风险常包括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等。
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滑雪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对该项目的开展和运营国家有明确的强制性标准。
设施风险是指因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滑雪设施、设备主要指的是滑雪器材,即滑雪运动时所使用的相关器材。
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以及滑雪服装、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滑雪镜、滑雪护具等。实践中,如果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器材不达标,很可能造成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受伤。
管理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在日常经营中管理不科学、不合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
滑雪场所除了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滑雪场地和设施、设备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管理科学、规范,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如告知、警示应当清楚且可识别,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要求,维护雪场的秩序、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现场风险并有效处置等。
救助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未按要求配备救助人员和设施或者在危险发生后未履行及时和适当的救助义务而使损害扩大的风险。滑雪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在滑雪过程中发生危险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危险及时与合理的救助对于防止损害的扩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救助义务也是滑雪场所应当履行的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滑雪场所的救助制度不健全、救助人员和设施不达标、危险发生时救助不及时、救助措施不合理等都会导致损害的扩大。
2. 滑雪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的风险
滑雪者是滑雪运动中最关键的一环,其既是滑雪运动实际的参与者,也是滑雪乐趣的实际体验者,还是危险发生时实际的承受者。滑雪运动导致的损害,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滑雪者自身。
来源于滑雪者自身的风险常见有:在不适宜滑雪的状态下进行滑雪导致的风险、未按规定穿戴滑雪器具导致的风险、超越技术水平选择滑道导致的风险、在滑行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的风险等。滑雪作为一项高危体育项目,为了保证滑雪者在运动中的安全,该运动对滑雪者自身有着较高的要求。而滑雪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多为滑雪者自行跌倒或互相间撞碰而致,因此,在滑行过程中,滑雪者必须高度谨慎,以避免跌倒或碰撞事故的发生。
3.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风险指滑行过程中因碰撞导致的风险,它包括两方面:一是滑雪者之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碰撞风险滑雪者之间的碰撞;二是滑雪者与非滑雪者之间的碰撞导致的风险,如非滑雪者误入滑雪道或安全缓冲区所导致的风险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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