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杨某承保了石基村的酒堂工程,施工过程中杨某雇佣了付某做工。付某在工作过程中摔地受伤,后付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并要求石基村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万元多,石基村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主体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承担选任、指示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上诉人在赔偿金额的多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项规定,认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应以该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通常是(但不限于)向实际施工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工程承包人,即建筑公司。
名词释义: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义务。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连带责任比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要轻得多。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将石基村承担的责任由一审的连带责任改判为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比例都减轻了。目前,本案的二审判决已生效,律师切实有效地为石基村挽回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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