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某大学本科毕业后,于2008年7月1日与四川省成都市某包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2012年、2013年春节放假期间,除正常放假外, 额外安排了武某休2012年、2013年年休假各3天。 武某又于2013年4月份申请休了两天年休假。 2013年7月11日,公司与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武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22.8元。由于武某认为公司未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与公司就年休假发生争议, 于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013年工作期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仲裁庭审中, 公司辩称, 公司已为武某安排了年休假,不存在武某所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有三: 如何确认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 这些实际上也是现实中年休假争议经常出现的焦点问题。
案件评析:
在劳动关系中, 如何确认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后, 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实务中, 当职工新进用人单位,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退休以及年休假天数调整等情况发生时,都涉及当年度年休假的折算。其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享受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符合休年休假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除、 终止、 退休的折算方法为: (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 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 (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或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 365天)×10或15。 上述关于年休假的计算结果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以本案为例, 武某与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他在2009年7月1日开始,每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 武某在2013年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的日历天数192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天+2天)=-2.4天, 因此, 武某在2013年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形。 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年休假? 关于年休假的安排, 应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本案中, 公司在春节期间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方式值得用人单位借鉴。因为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春节前后通常会处于淡季,在春节前后多放几天, 可以充分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 另外,对于还有剩余年休假未休完的职工, 在用人单位能合理安排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调休年休假,可以有效兼顾职工意愿与单位生产。由于我国立法规定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关于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论用人单位采取统一安排还是职工申请调休,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如职工在放假通知上签字或者放假通知的公示照片、职工在申请调休年休假单上的签名,等等。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 由于职工已领取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故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200%。 日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其中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结果:
本案中, 公司在2012年春节放假时安排了武某休当年年休假3天, 武某在2012年的未休年休假应为2天, 故武某2012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实际数额为3922.8元/月÷21.75天/月×2天×200%=721.4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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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概括有下面几个方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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