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
本款规定的“道路”,根据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款规定的“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包括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如有轨电车。
二、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为机动车的驾驶人。但是,从实践情况看,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会成为共同的犯罪主体。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性质是很恶劣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治,从根子上防范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车辆驾驶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驾驶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关于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是刑法中第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根据本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上述竞合情形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主要涉及如何处理好本条规定的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名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有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款规定的原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者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将会被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
来源 :问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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