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楼盘名称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楼盘名称在房地产推广与销售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大型房地产企业也以自身企业字号或商标中的文字来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命名,并在全国各地开发了大量房地产项目,发挥着巨大的品牌效应。然而由于对于楼盘名称的审核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仿冒他人知名楼盘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攀附其商业信誉的楼盘名称侵权纠纷不断涌现。本期“知产视野”刊登的华润公司诉江苏润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即属此类。该案不仅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且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了全额支持,充分体现了坚决制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司法裁判导向,对于在房地产行业中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诉讼中,原告请求认定涉案华润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法院虽然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无需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予以审查,但同时亦明确:“虽然本案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华润公司涉案系列商标及‘华润’字号的知名度也会充分予以考虑”,而该案的裁判结果亦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应与涉案商标及字号商誉相适应的裁判理念。
【裁判要旨】
商品房开发、销售与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虽然商品房销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但在当今信息流通如此丰富快捷的时代,特别是相关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从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多种途径接触相关注册商标的信息,当侵权人在经营中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具有特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开发商故意使用此类名称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于1994年12月起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21号“华润”商标、第779532号“华润”商标以及“华润与您携手改变生活”等一系列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括住所(公寓)、建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其中涉案第773121号、第779532号、第3346103号、第3346104号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华润”文字为繁体字。华润公司在国内包括江苏境内的南京、无锡等城市开发了许多的房地产项目,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上述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使用,使得涉案“华润”商标在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中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苏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石公司)在宜兴市和宿迁市开发的楼盘上使用“华润景城”文字,在宣传页上使用“润石房产·华润景城小区”,其中宜兴“华润景城”楼盘的售楼处及小区中使用了华润两字为繁体字的“华润景城”标识。润石公司提供的两处楼盘收入成本明细表显示,其宜兴华润景城(已销售面积4.09万平方米,未销售面积0.05万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1.19万元)净利润1740.49万元,其宿迁华润景城(已销售面积9.07万平方米,未销售面积3.65万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0.55万元)净利润-16798.97万元。
华润公司认为,润石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侵害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润石公司使用“华润景城”作为楼盘名称并申请了地名,在宣传页上使用“润石房产·华润景城小区”,也侵犯了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权,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楼盘是润石公司与华润公司合作开发的楼盘,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涉案楼盘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9512元。
润石公司辩称,其开发建设的涉案两地楼盘,不属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润石公司开发的“华润景城”是被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命名的地理名称,该名称不是单一的楼盘名称,还有明确的地理位置信息,这些信息是华润公司的“华润”商标读音中不包含的,润石公司的用法是正当的,而且华润公司并没有在宿迁和宜兴开发楼盘,涉案注册商标在当地没有知名度,房屋作为高价值资产,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高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故润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一、润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润石公司开发并销售“华润景城”楼盘项目,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上判断,该行为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类似服务。
其次,华润公司为其涉案的“华润”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涉案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华润”命名的楼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润石公司开发的两楼盘项目及宣传中使用的“华润景城”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中的“华润”,从读音、字体、含义上看基本相同,只是存在繁、简体的区别;同时,“景城”作为楼盘常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华润”则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显著标识,该标识和华润公司的五个商标虽然视觉上有所差别,但核心要素均是“华润”,两者构成近似,润石公司在使用该标识时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润石公司开发的楼盘与华润公司有着某种联系。
再次,“华润景城”并非自然地名,系因先有楼盘命名,后作为小区地名而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使用的地名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润石公司建造、销售商品房时使用“华润景城”作为楼盘名称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因此,润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润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华润公司历史悠久,早在建国前就已经使用了“华润”这一字号,“华润”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该字号经华润公司几十年的经营发展,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润石公司使用“华润景城”作为楼盘名称,同时在宣传页上使用“润石房产·华润景城小区”等,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楼盘与华润公司有一定的关系,该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于润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首先,润石公司当庭表示,如果法院认定润石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愿意履行将涉案楼盘中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同时也会积极申请变更楼盘名称;其次,涉案的两楼盘均尚有部分未销售,现润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尚未出售的楼盘也不能再用“华润景城”作为名称继续销售,而润石公司开发的楼盘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润石公司应当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商品房销售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关于华润公司还主张判令润石公司申请变更楼盘名称及延伸公用事业中所使用的楼盘名称的问题,因判决润石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已足以制止润石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华润公司该主张还涉及案外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对华润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如何确定润石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问题。在本案中,华润公司主张按照润石公司已销售面积乘以对应的项目均价,再乘以华润公司房地产开发的平均净利润率和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净利润率之差,可以得出润石公司销售获利达1亿多元,润石公司对华润公司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华润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润石公司的实际获利情况,也不能证明润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华润”文字的行为对经营利润的贡献,华润公司的计算方式没有客观依据。鉴于润石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华润公司因润石公司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华润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润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润石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华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华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确定润石公司向华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9512元。
润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润石公司侵害了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分别是不动产管理、建筑等,与润石公司从事的商品房销售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开发者均系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构成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其次,虽然华润公司涉案五个注册商标中有四个商标使用的是繁体字“华润”,但由于“华润”两字的繁体字属于比较常见的繁体字,普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识别和呼叫,并不存在润石公司所主张的普通消费者不能认读的情形,否则润石公司也不会在其宜兴的楼盘中使用繁体字“华润”。因此,润石公司使用的“华润景城”标识与华润公司涉案 “华润”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最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润公司自涉案注册商标获得核准以来,在全国各地包括江苏省区域内开发了大量以“华润”命名的楼盘,并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其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虽然商品房销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但在当今信息流通如此丰富快捷的时代,特别是华润公司在江苏省内开发了大量楼盘的情况下,即便是长期居住在宿迁、宜兴的消费者,也会从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多种途径接触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信息,当润石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华润景城”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楼盘与华润公司具有一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本案中,因华润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润石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润石公司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润石公司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华润公司的经营规模、商誉等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其在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本应该注意避让华润公司的商标和字号,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然而,润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却选择了与华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华润景城”作为楼盘名称,并使用该文字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特别是在其宜兴的楼盘中还使用了繁体字的“华润”,足以表明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本案中,润石公司开发涉案楼盘获利巨大,仅根据其提供的相关收入成本明细表来看,其开发的宜兴“华润景城”获利1700余万元,其开发的宿迁“华润景城”若按其当时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利亦可达3000余万元。故一审法院综合华润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润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润石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华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润石公司向华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9512元,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润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润公司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涉及“华润”文字的名称去除,不得在房地产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商品房销售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润石公司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89512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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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顾 韬 罗伟明 史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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