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理赔有哪些程序?
案情回顾:
2018年01月27日,原告王某驾驶一小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高速公路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刘某驾驶的贵一轻型仓棚式车尾部,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某无责,被告刘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被告刘某有醉驾情形。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89天,被诊断为:1.双侧耻骨下支骨、2.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出院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误工期为16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后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958.9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该证据是被告向保险公司承诺放弃索赔的声明,原告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就该份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刘某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该声明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属于醉驾,符合交强险免赔情形,综上保险公司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该份声明系被告向保险公司的单方承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但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理由如下:一、被告刘某的声明损害了第三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效,其放弃赔偿的承诺不影响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被告刘某虽然有醉驾情形,但不构成保险公司向原告拒赔的事由,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的即使救济,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原告后向肇事者追偿,但不能把风险转移给受害者,这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
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均规定了保险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刘某的的声明不影响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下来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主要有:1.向保险公司出示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2.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3.出示保险单。4.填写出险报案表。5.详细填写出险经过。6.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7.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8.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9.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0.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1.交付维修站修理。12.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3.车主签字认可。14.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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