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如何确定法律步骤

2023-06-06 23:03发布

债权转股权如何确定法律步骤

一、债权转股权如何确定法律步骤

“债转股”首先要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经贸委向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并由后者确认由国有商业银行将拟转为股权的债转股企业的银行债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所受让的债权置换为公司的股权。若负债企业本身为公司,则无须改制,可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要充分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的主体地位,使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独立特权,资产管理公司不应是只做计划推荐名单内债转股的专门机构。可以说,能够列入计划推荐名单的债转股企业极少,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的大部分有问题企业来讲,只能由资产管理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进行债转股,以及是否采取追偿、破产、拍卖、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处置措施。其次,要明确债转股方案实施后,资产管理公司怎样履行股东职责;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所引起的相应的问题应该怎样调整,进而怎样使债转股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做出有明确的规定。再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持股者,其股权退出工作该怎样进行,应该明确股权退出工作进行得如何是评定债转股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债转股如何确定法律条件

严格实施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债转股的目的并非把企业所欠银行的所有债务都变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而是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财务基础。虽然债转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及资金紧张的窘况,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受高负债率困扰的企业,其发生困难的根本原因往往不在债务本身,而是投入的产出率太低。如果对效益低下、盈力太差的企业,也一味实行“债转股”,其实质只不过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为手段,将银行利润作为“暗贴”据为已有,这样虽可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却并不能促使企业为提高资金回收率而做相应的努力,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反,银行则可能在外部力量的干预下,被迫将每年可带来一定收益的债权变成得不到切实保障的“股权”,这样只会使银行泥足深陷,最终结果是使银行在目前这种微盈实亏的状态下走向危机深渊,导致金融危机爆发。

所以国有企业在正常的信贷关系中发生的债务,仍应归还。有些债务要通过资产出售、变现、债务重组加以解决,可以进行债转股范围的只是国有企业债务中的一部分。那些产品质次高、装备工艺水平低、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差的高负债企业,不应纳入实施债转股的范围。应进入破产程序,以资抵债后无力清偿的银行贷款通过呆账准备金加以核销。只有那些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仅仅由于债务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才能进入债转股的范围。因此,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必须对债权债务和企业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分别采取措施,该清欠的清欠,该重整的重整,该破产核销的破产核销,不能都将希望寄托在债转股政策上。为此,有关部门应严格实行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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