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抗辩 ,你会吗?

2023-06-06 12:43发布

纺织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抗辩 ,你会吗?

纺织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质量抗辩

你会吗?

柯桥是中国最大轻纺市场,纺织品交易量非常大。

纺织品交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非常常见,企业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是通常是先行协商,买受方通常是以拒绝支付货款为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发展到诉讼阶段后,这样拒绝支付货款维护自己权益还是能那样强势吗?

没那么简单

事实上,在诉讼中,买受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并没有那么容易。

随机抽取《中国裁判文书网》10个案例,输入关键词“纺织品”“质量”“买卖合同纠纷”“基层法院”选取10份一审判决书,均系纺织品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买受方)在答辩中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赔偿。10个案例一审法院均判决质量抗辩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质量抗辩意见。可见,质量抗辩并非简单陈述即可获得支持。

如何才能让质量抗辩意见让法院采信

支持呢?

首先

需要有买卖货物的质量约定,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采用国家标准为合格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采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详见合同法第61、62条)。纺织行业的纺织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纺织工艺多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其次

质量标准约定之后还要约定质量问题出现之后的处理程序。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详见合同法第157、158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再次

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确定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责任的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详见合同法107条、111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约定明确的,或者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明确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之事实的情况下,还需要符合《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和证明规则,方能获得法院法官支持。

律师对企业说

    一般来讲,合同约定并不难,难在买受方证据意识不强。如:约定了质量标准,出现质量问题,一般都会及时通知,但是通知后证据不注意留存;存在质量问题争议时,不注意保全证据,不对实物封样,进行下一步的检测;检测时,不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没有及时检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检验;在没有检验的情况下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处理等等。

以上情形,有一种情形出现都会导致诉讼中质量抗辩失败。

纺织企业在经营中,把握产品的质量是生存的根本,除了通过技术、经验控制质量的手段之外,管理控制质量,减少交易风险尤为重要,管理控制质量主要还是通过合同管理控制质量,保障企业交易中的权益,减少风险发生。

在纺织企业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中均应当重视相关标的物质量的约定,加强履行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管理,包括及时收货检测,出货检测,及时通知,遵守规定引入第三方检测,重视证据保留,方能在诉讼中因货物质量问题抗辩成功或在买卖合同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反诉请求得到支持。

作者:彭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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