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根据这条规定,逮捕有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其中“犯罪事实”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更不是“全部犯罪事实”,它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要素和构成。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可能”是弹性的,是不确定判断,是在侦查阶段前期所获取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判断,是依照取得的证据并结合犯罪事实、按实体法规定所作出的合理判断。犯罪程度是否达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捕与不捕之间加以选择的法律尺度。同时这种“可能”是可以变化的,是不完全充分的。所以批捕的案件不是百分之百都要作有罪判决。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所谓“有逮捕必要”是指如下情形:(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有碍其它案件侦查的;(6)其它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以上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任何一条都不能实行逮捕。
二、当前刑事检察批捕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批捕与起诉不同的诉讼目的,决定了对证据的不同要求。审查批捕案件不能用起诉的观点和标准审查证据。逮捕是侦查手段,其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批捕阶段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往往不是主要或者全部的犯罪事实,因此,只要有一个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到位,同时符合逮捕三个条件即可捕。而起诉对一切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查明,起诉的证据要求接近或达到有罪判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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