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证实,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办发布的通稿称,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供,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 通报称,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目前,重庆市检察机关已批准对李庄执行逮捕。
李庄案件全过程回放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终审现场
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上午表示,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依据我国《律师法》,注册律师一旦因故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被判处了缓刑,那么其律师资格将被依法注销。”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该名工作人员说,“李庄案件在一审宣判有罪后,他提起了上诉,所以我们在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并没有立即启动注销的程序。”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今天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律师协会将依据这一判决及《律师法》的规定,启动注销程序,最快李庄的律师资格将在春节放假上班后被注销。
专家评论:案件进展神速国内罕见
从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到今天终审宣判,案件全程历时仅仅57天,诸多法律界人士质疑该案件“进展神速、国内罕见”。
作为李庄案件的辩护人高子程就曾经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指出,该案件有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之嫌,使得辩护人连调查取证的时间都不够。但是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质疑,一审法院未给予任何答复。
李庄案二审开庭后,法学界专家在北京就李庄案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论证会的结论是李庄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多项时间限制,使得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参加人根本没有时间开展工作。
有专家质疑,李庄的案件是2009年12月17日到的检察院,18日就被起诉到了法院,只在检察院待了一天,这一天的时间很难完成对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所以说在李庄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本没时间去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
针对法学专家提出的质疑,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关于李庄的案件,重庆的法院是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时间来审理的。
钱锋表示:刑诉法虽然没有规定最短时间,但客观上还是有最短时间,我们基本上都控制在审限里,而且充分保证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把阅卷时间、会见等权利压缩掉。
李庄终审获刑1年半 自曝认罪有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表示会申诉到底。其律师高子程表示,李庄称“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
【判决结果】李庄终审获刑一年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前采访】律师:认罪缘于压力大
李庄的辩护人向记者披露了李庄案件的一个重要细节,也许这个细节可以解释为什么李庄在二审开庭时突然认罪。
据李庄的辩护人披露,在二审开庭之前,辩护人曾经于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5日两次去重庆看守所会见李庄。
“那两次会见时,李庄的精神状态始终很好,并且高度亢奋地要求将官司打到底,要不惜一切代价,并声明哪怕是在监狱里服刑也绝对不认罪。但是当开庭时,李庄突然认罪,这使得我们几名辩护人都感到吃惊甚至是震惊。”辩护人说。
辩护人介绍:“二审闭庭后,我到看守所会见李庄,问他为什么要认罪。李庄告诉我,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绝对不能说。”
李庄的辩护人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
【最新进展】李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昨天上午表示,李庄的律师资格将被注销。
“依据我国《律师法》,注册律师一旦因故意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被判处了缓刑,那么其律师资格将被依法注销。”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该工作人员说,“李庄案件在一审宣判有罪后,他提起了上诉,所以我们在其一审被判有罪后并没有立即启动注销的程序。”
该工作人员介绍,昨天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律师协会将依据这一判决及《律师法》的规定,启动注销程序,最快李庄的律师资格将在春节放假上班后被注销。
【焦点关注】龚刚模死活尚无定数
李庄认罪,曾聘请其辩护的龚刚模案,前景如何费人思量。法律界早就有传言称,如果李庄被定罪,那么龚刚模就一定可以逃过一死,理由就是他检举李庄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李庄案二审时就明确指出,龚刚模并不会因为检举了一个律师,就会免除他应有的法律制裁。
龚刚模“涉黑”案第二被告人樊奇航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李庄认罪,对龚刚模案的判决出了一个难题。因为李庄认罪,那么说明龚刚模之前的犯罪供述事实完全真实,检察机关指控龚刚模的犯罪行为全部被法院采纳,他所犯下的罪行足以被同时判处多次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一经查实,就属于有立功表现,但是李庄所犯的罪行尚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龚刚模的立功能否抵得上其过还不好说。”
■焦点问答
审判长详解二审为何改判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蒋林接受了记者专访,就审判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该要件?
审判长答: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是指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一、二审审判、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一、二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行了激烈的争锋。合议庭在认真研读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并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问: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答: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在法庭上李庄虽然对案情的具体细节有辩解,但他也一直强调他的态度是认罪的,不能因他对细节的辩解而影响到法庭对他认罪态度的判断。合议庭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方否认李庄案有诉辩交易
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张丽,她对李庄案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曾有网民猜测,李庄之所以认罪,是因为他想获取减刑,或者是司法机关给了他什么承诺,或者是一种辩诉交易,是这样吗?
张丽:李庄认罪是基于什么动机,只有他自己清楚。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给李庄什么承诺,更不存在辩诉交易问题。检察机关办理李庄二审案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以检察机关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记者:启动二审程序后,你们在开庭前是否讯问过李庄,他当时认罪吗?
张丽:我们依法提讯过李庄三次,他均认罪,我们还制作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审期间,李庄向司法机关写下悔罪书。2010年1月25日,我们第一次提讯李庄,他表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这次他没有供认犯罪细节。1月27日,我们第二次提讯李庄,李庄继续表示了认罪,并详细叙述了他如何教龚刚模翻供的情节。1月28日,我们第三次提讯李庄,他再次详细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细节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制作录像前,我们在征求李庄的意见时,李庄说:“没有意见,我还非常赞成,今天我所说的都是我真实意思的反映”。
李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证实,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办发布的通稿称,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供,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
但是,笔者认为李庄案没有律师能辩护,只有上帝才能辩护。因为,李庄案的司法程序已经暴露出侦控审三方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李庄被指控的罪行是扰乱了重庆市一中院的正常庭审秩序,而重庆市一中院则是李庄案的终审法院,这就贴近了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言: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辩护。
高律师出马后有作为,向重庆法院方面提出了异地审理李庄案的申请,尽管理由强硬,但是却被人家轻飘飘的理由李庄是在重庆犯案给驳回了。并且决定在最短的时间即李庄收到起诉书的第十天就要开庭。这无疑是给高子程律师的当头棒喝。......
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这一刑事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该案被中国诸多媒体所报道,其关于法治、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和人身权利、金钱利益和腐败、媒体通稿及更多内幕的争议,在社会上,特别是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
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