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什么行为属于侵权

2023-06-06 22:38发布

网络用户什么行为属于侵权

网络用户属于侵权行为是什么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华诉**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高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如前所述,“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同样不可避免的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复制件,这是否构成对版权人专有权的侵犯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公路不能决定在上面行驶的车辆型号、数量、时间等事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人,对侵权材料的存储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是对侵权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种自动反应。总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用户属于侵权行为是什么?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受害者要是掌握到了侵权的证据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网络用户属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下一步该怎么样处理,不了解的人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律聊网律师进行指导。


相关知识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1-08-31 15:25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更美APP明星起诉,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4-20 16:13

    更美APP明星起诉,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公开资料显示,互联网医美平台更美APP所在的**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近日遭马苏?、王-鸥、刘*诗?、李*峰?、张*绮?、张*兴?、王一博?、秦-岚等多位明星起诉,案由均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此前,因网络...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网络侵权责任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4-20 00:33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网络名誉权侵权怎么确定被告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1-09-18 22:55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怎么确定被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侵权的被告一般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

    网络侵权与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辩护 时间:2022-04-20 22:35

    网络侵权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或平台;另一类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对于前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全部内容都是由网络用户提供,例如...

    怎么才构成网络侵权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4-20 03:22

    网络侵权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

    网络侵权诉讼时效性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1-08-26 08:19

    网络侵权案件是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 要区别具体侵权类型。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在你还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时候,“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5-09 17:11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网络侵权律师会怎么处理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3-31 08:54

    一般我们所了解的侵权行为都是指侵犯他人肖像权、专利权或者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现在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也正在普遍化,就是网络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那么,网络侵权律师会怎么处理?律师会根据网络侵权的种类进行相...

    9.9买的电子书,网上分享却被索赔20万?法院判了!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1:10

    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电子书,能像纸质书一样,分享给别人看吗? 近日,厦门市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某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被告索赔20万。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