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评析】
有观点认为,尤某拒绝签字,即表明其不认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资行为,故承诺书对尤某不生效力。其与韩某的家人私下和解,进一步说明尤某是在自力负担赔偿责任而与救助基金无关,因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无权向尤某追偿。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可见,救助基金是一项秉持人本原则,与交强险制度相得益彰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不能获得交强险或从加害人处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先行获得抢救或适当补偿,充分显示了立法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因此,救助基金制度具有公益性,也带有强制性,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都应当先行垫付。
本案中,肇事拖拉机未依法参加交强险,符合法定救助条件,为保障受害人韩某的合法权益,救助基金是否垫付并不取决于加害人尤某同意与否,而是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即便尤某不同意,救助基金管理人也应当依法垫付,垫付后追偿权的取得当然也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而非加害人的承诺。所以不论加害人同意与否,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都应当先行垫付,然后依法向加害人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案件事实:裁判理由: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克忠在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对王克忠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生理状态无法查证。该行为的危险性质较之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
1 裁判要旨 2 案件事实 3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王克忠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因再审申请人王克忠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参照...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去无回,该怎么办?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公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600元。 2016年9月,李某骑着二轮摩托车由公安县章庄铺镇沿207国道往斗湖堤镇方向...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
自伤事故属救助范围吗 救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针对的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驾车撞击护栏等导致自伤事故,该车车上驾乘人员不在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之内。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
开车撞伤人应该是各位车主最头痛的问题之一了,不同于生病就医,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医保是不予报销的。那医疗费究竟谁来垫付呢?一肇事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再详细计算。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但一般情况下,肇事方应当及...
裁判摘要 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克忠,男,1971年9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2...
您好,你bai说的应该是代位求偿。说白了就是债权或权益转让,转移到自己的保险公司,本次事故的损失向自己的保du险公司索赔,索赔的同时债权也发生改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 通俗地讲,如果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方投保人可将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