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
1.什么情况下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可以参考《新计生条例2016最新规定》: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
上海的二胎政策和奖励主要包括: (1)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孕妇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国家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国家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1.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几天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