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2023-06-06 15:20发布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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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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