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服务证(北京生育服务证办理)

2023-06-06 14:20发布

北京生育服务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 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 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 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 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 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 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 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 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 (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 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 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 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 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 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 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 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 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 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 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 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 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 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 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 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 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 ,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 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 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 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 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 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 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 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 女的,经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再生育一 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而 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 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育费后,给 予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 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 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 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 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北京生育险报销的内容有哪些,怎么报销(北京生育险报销流程)

一、北京生育险报销内容 1、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3、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门(急)诊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门(急)诊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

北京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如何领生育津贴(北京生育津贴怎么领)

北京生育津贴政策又一次更新,对于居住在北京拼搏打拼的新一代年轻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好消息。北京居大不易,养孩子更不易,那您知道在北京生育是有生育津贴的么?瑞律今天就来告诉您,领取津贴的条件和流程。一、北京生育津贴怎么算?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3、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25%;   (2......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计划生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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