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
若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阅卷和会见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定性以及检察机关最终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应与检察机关展开量刑协商)进行分析,在嫌疑人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时给出正确的法律分析和合理建议。
此种情形具结的见证律师就是辩护律师,此时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应该在签署具结书之前,所以一旦嫌疑人签署了具结书后,律师辩护目的就变成与公诉机关共同说服法院采纳达成的量刑建议(当然,如果出现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时应当重新与公诉机关展开量刑协商,建议其提出更轻的量刑建议)。
律师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接下来应当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律师应当及时阅卷,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判断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如定性)方面是否正确,本案是否符合认罪认罚的基本条件。若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疑问,应将该情况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最终决定是否继续认罪认罚(笔者认为事实认定方面尤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至于法律适用方面因个案有异,且目前很多法院允许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就定性等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其次,在事实和定性均正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结合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计算当事人的宣告刑;同时结合同一地区类案判决的情况判断具结的刑期是否体现了从宽。精准化量刑和类案同判的要求,使得我们可以就刑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协商。若量刑建议明显过重,可请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重新签署具结书。笔者就曾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在一审开庭前检察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刑期大幅度减短。
最后,辩护律师还应关注认罪认罚时检察机关有无遗漏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并时刻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量刑是实刑,若签署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没有退赃,可以通过取得谅解和主动退赃争取更轻的刑罚甚至是适用缓刑。笔者亦有在具结实刑的情况下,通过帮助被告人取得谅解使得其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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