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案例: 2001年,某市区内的一家燃气公司负责为区内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该燃气公司与区内的两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别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该燃气公司下属各液化气供应站在区内为用户申请开户及换气时,代办液化气罐的保险业务。从1997年至2000年间,该燃气公司总计向用户收取保险费70多万元,获得代理手续费约19万元。该市工商局认定,该燃气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燃气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未经投保人同意,也未设专门窗口或由专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为燃气用户办理液化天然气罐保险,明显违反用户的意愿,强制代理保险业务。由此,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该燃气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之一即为,该公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认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独占地位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核心特点。因为无独占性的公用企业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无法实现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目的。由于在该燃气公司的经营区域内还有其他六家获准经营的企业,所以不能认定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该市的一审法院支持了燃气公司的观点,市工商局在一审中败诉。二审中,该市的工商部门强调,这种认定对"公用企业"的界定过于狭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规定》第2条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定义,公用企业是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该燃气公司分明属于列举的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最终,该市二审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门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公用企业,另一种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认定可以适用《若干规定》。[1]但是,我们发现,对此问题工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认为,根据第6条的措词表明"公用企业首先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意见。
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对湖北省宜昌市盐业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接群众举报,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盐业公司利用其食盐专营独占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区范围内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食品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购买宜昌盐业公司附带提供的钙(锌、硒)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如不购买,经营户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经营户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认定,盐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盐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责令宜昌盐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在听证会上,宜昌盐业公司认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为普通搭售行为,而不是限制竞争行为。而工商部门则认为: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的管理产品。经营户从盐业公司进货,是进精制碘盐,还是进多品种盐,本应由食品经营户自主选择。调查中,许多经营户反映,多品种盐价格高,不好销售,容易造成积压,不愿意购进多品种盐。而盐业公司却利用其食盐专营的独占地位,违背食品经营户的意愿,在食品经营户购进精制碘盐时,强制要求经营户按一定比例购买其提供的多品种盐。如果不满足盐业公司的条件,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整个过程,不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交易。工商局认为,盐业公司的行为限制了食品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被指定购买商品的食品经营户合法利益;“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鉴于案发后,宜昌盐业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已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宜昌市工商局决定对其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补充: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有两种 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合谋。损害的是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个在行政法上叫做公平竞争权的侵犯 二是投标人之间合谋定价,损害的是招标人的利益。因为违背了招标竞争降低成本的初衷 以上两点也都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 在行政法上以及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范围。...
2009年5月20日,竹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竹山县XX镇XX家具城卖场内悬挂有金-虎家私**电视台上榜品牌、上榜央-视CCTV-2、上榜央-视CCTV-3的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XX家具城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金-虎家私央-视上榜品牌的证书及资料。竹山县工商局通过网络向**电视台广告部进行查询取证,**电视台广告部发出严正声:**电视台广告部从未给任何企业、产品颁发过**电视台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央-视荣誉播出品牌、CCTV央-视广告品牌、CC......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对一般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里主要介绍一般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
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和暗战愈演愈烈,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在新民诉法颁布之前,根据《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
某市工商局分局的执法人员在网上进行企业巡查时发现:A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自己时称:本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员工人数为100----200人,年营业额为2000万元----5000万元,产品...
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更多知识可阅读: 补充:
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1995年10月6日,龙口银海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感光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向银海公司转让机动车辆车厢板反光涂料生产工艺技术。合同签订后,中科院感光研究所将技术资料交付银海公司,并派技术人员到银海公司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
垄断竞争市场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xx公司)诉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
序号:1 2021年1月1日,腾讯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公司——微信关联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公司称,被告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用户推送未经授权的广告、违规销售商品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腾讯公...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
当今,中国互联网浪潮已经发展到互联网+与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产业的创新与法律的稳定反差强烈,释法与适法的困难更加显现。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互联网专条,用以确定与厘清互联网生态竞争的规则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