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178条关于出资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第83条第2款关于人格否定的规定对于股东连带责任有着原则性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股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利用法人制度逃避侵权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关于《民法总则》与股东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与人格否认 1.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178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在知识产权领域具体表现为共同侵权和帮助侵权两种情形。共同侵权指的是行为人和侵权......
《民法总则》第178条关于出资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第83条第2款关于人格否定的规定对于股东连带责任有着原则性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股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利用法人制度逃避侵权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民法总则》中的连带责任规定为引领,结合民事侵权理论和人格否定理论,对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股东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文/陈健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本文节选自茆荣华主编的《司法适用与审判......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旁边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旁边经过的时候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们盼望已久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的及时出台,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含糊不清的状况,第一次在医疗损害责...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
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无论有无违反国...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律解读:外卖员等餐崩溃砸东西遭店家殴打,双方达成和解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导读:10月30日,有网友爆料,浙江杭州一名外卖员取餐时情绪失控,砸东西发泄。随后,店家拿起漏勺砸向外卖小哥,外卖员抱头坐在地下...
【摘要】环境侵权属于侵权法范畴,其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在环境侵权行为归责的适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的违法性要件,即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该违法性...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而言,是一个涉及到违约和侵权二元救济划分标准的问题。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不仅仅涉及到违约损害赔偿,有时还会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对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如何予以救济,救济标...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以法规范之存在上的逻辑结构为中心,围绕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厘清关于精神损害的各种不同称谓,探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和功能,并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中所有的法律概念(或用语),进行开放式解读...
[摘要]:面对目前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从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现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一元归责体系。从对合法排污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归责作为突破口,探究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的理论可行性。在对原有归责体系进行批判和借鉴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