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23-06-06 09:56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募集办法总体上是采用较为严格的行为监管。同时,募集办法也体现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募集方式的特点。募集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有条件认可了互联网基金推介。 互联网基金推介之困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对于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理解方面存有一定的争议。该条强调了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并未禁止通过互联网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但是,什么是网络环境下的“特定对象”?监管办法并未给出答案。如何能够将网络受众特定化?监管办法同样没有给出答案。 募集办法明确了网络“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 募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办法还规定了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具备规范管理制度,实行了投资者实名注册制度及特定对象甄别制度的私募销售机构而言,募集办法将极大的推进其互联网基金推介及销售业务的发展。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未来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市场地位将会大大提高。 当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网络销售基金,也需要在客户电子身份认证等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基金网络推介与销售大趋势。 对于募集办法,需要解读的内容比较多,本文着重于对募集行为中的宣传规定作出解读。 募集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了两大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宣传方式,另一方面是宣传内容。基本上直击要害,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都是基金销售机构在日常销售行为中经常采用的行为。 1、私募基金推介方式 募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非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公开出版资料; (3)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9)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2、推介内容 针对私募基金销售过过程中的误导、夸大、保本承诺等行为,募集办法进明确了推介内容的原则和尺度,对于内容明确了如下禁止事项: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恶意贬低同行; (9)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3、设置了特定对象甄别的具体规则 对于特定对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操作标准,比较难于把握。本次,募集办法对于特定对象规定了明确的甄别程序。 募集办法规定了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规定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并同步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对于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规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随着私募募集办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积极销售机构,均应对募集基金推介环节予以规范。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一、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如何的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

私募基金募集禁止推介的方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募集禁止推介的方式有哪些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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