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生育条例2014)

2023-06-06 14:50发布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

北京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实施,2030年起逐步取消计划生育证,2050年后全面放开。但中国的人口问题,未来看来还是争议多多,人口红利不仅仅体现在生育率低,延续性低,更是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困难。那么怎么避免将来出现如此多的新增人口中,大多数成为低端工业生产,城市物资生产能力被大量切断,于是高端工业生产需要再裁减进一步剥夺人口红利?为什么低端工业必须要裁减?计划生育导致总体人口增加那么多,还被压缩,非人口红利人口缺口被大量切断。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北京生育服务证(北京生育服务证办理)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 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 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 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生育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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