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公司法变动与适用影响

2023-06-06 00:33发布

民法典下公司法变动与适用影响

企业出售、改制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股权变动或者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一般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人代偿风险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值得研究。

一、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

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的,属于债务人组织形式上发生变化,可能不发生债务转移的后果,比如企业出售,但也有可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情况,比如企业合并、分立。债务人发生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但未发生债务转移的,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发生债务转移的,虽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应当给保证人以适当的救济。

依照《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视为接受公司合并,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一般认为,公司合并会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法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发生合并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这角度看,保证人如果因公司合并利益受损,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公司合并发生债务转移区别于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导致债务转移虽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也不能当然免责。但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如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后新债务人(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清偿能力实质性下降,已经发生清偿不足的,保证人应当有权要求减少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
(一)企业出售

企业出售指企业股东将企业整体转让,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财产不发生变化。企业出售属于企业产权交易的性质,与出售企业财产不同,不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变化,因此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企业所有者出售企业时隐瞒、遗漏保证债务的,企业原所有者应当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企业原所有者隐瞒、遗漏债务将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而企业购买者要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原所有者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实现两者利益上的平衡。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企业原所有者追偿。企业出售后,购买者注销了企业主体资格的,注销之前应当由购买者(即股东)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没有清算即注销企业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当承担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包括保证债务在内。

(二)企业分立与合并

企业分立、合并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保证人分立、合并也不例外。保证人合并的,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都将随保证人资产一起移转。如果企业仅移转有效资产而不接受债务,比如不接受保证债务,没有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合并后的企业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人分立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关于“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由保证人分立后形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分立后形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构成共同保证关系,而且属于连带的共同保证关系。

(三)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较为复杂,存在不同的改制形式,比如职工参股、租股结合、公司化改造等,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企业改制,被改制企业的投资主体都将多元化,企业资产来源也将多样化,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以及企业名称都将发生变化。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原企业债务的承担也有不同。分述如下:

1、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企业的投资人没有变化,资产和负债也没有变化,企业改造不影响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2、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资产、名称经营也发生变化。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影响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企业有遗漏债务(包括故意隐瞒债务)行为,比如遗漏保证债务的,改制前企业的股东(出资人、投资人、开办单位等)应当与改制后的企业起、对遗漏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遗漏债务意味着股份的定价高于实际资产,新加入的股东要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对其存在不公,新加入的股东有权要求减价。

改制后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企业原股东追偿,因为原股东是遗漏债务真正的受益人。但企业原股东承担责任应以其在改制后企业中实际拥有的股份和已经取得的获利为限,而不是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原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份指其在改制后企业中占有的股份;所谓获利指改制企业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时,原股东出卖部分股份给新股东获得的收益。在职工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情况中,应当特别注意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发生债务遗漏,企业的原投资者(出资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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