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民初980号二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331号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8日上午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2017年3月3日,交警部门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7096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发时天色黑暗,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占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痕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综合相关证据无法查明原因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且万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210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原告占某受伤与万某驾驶的机动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占某与万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责任。(1)“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万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2)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同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占某在未确保安全行车以及不适宜超车的情况下超车,从而造成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倒地受伤的事实成立,原告受伤与万某违规操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万某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车的占某,在道路上行驶时万某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占某,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考虑万某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不轻于占某。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已经有相应的法律体现了该原则,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指导案例1450号王某华、陈某华交通肇事案——车主指使驾驶人员逃逸致被害人遭连环辗轧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华,女,1972年×月×日出生。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2019年8...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
案例一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 裁判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多辆机动车的共同侵权行...
8月30日,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
原告潘xx,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 法定代表人安xx,董事长。 委托...
黑龙江致15死车祸原因揭晓 此前,A078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15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1人死亡,四轮拖拉机上14人死亡,1人受伤正在救治中。接报后,公安...
【案情】 原告牛某在被告某财保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等。原告雇佣的司机申某驾驶原告的货车去装运焦炭,申某上车盖篷布时从车上摔下来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被告拒绝理赔,故诉至法...
目前在我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与各国横向比较,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那么当事情不幸发生到我们身上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应对,前期我们已经说过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索要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那么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