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越来越成为时下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对于网上购物致损的赔偿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网购侵权后,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 例
裁判要点
分 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越来越成为时下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对于网上购物致损的赔偿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案即是典型的网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网购侵权后,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是否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京东”平台提供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京东”等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并非买卖合同中的相对方,不应当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既非销售者、亦非生产者,仅提供平台服务,因此在消费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受损的情况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网络平台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方,消费者在其平台购买商品,多数是基于对于该平台的信任,且平台提供者收取了第三方卖家的平台使用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权责,其有权利对入驻的第三方卖家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承担连带赔偿理由如下:
1、雨滋公司即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雨滋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汞中毒是由于使用了本公司所售的化妆品而导致的。本公司也并非涉案化妆品的唯一销售者,原告完全可以在其他网站上甚至是普通的化妆品实体店买到涉案化妆品。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涉案产品与张某汞中毒等病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涉案产品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汞含量超过国家法定标准七千余倍,张某在购买涉案产品三个多月之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病情为汞中毒等,本院据此认定涉案产品汞含量超标与张某汞中毒等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雨滋公司要求张某证明确实是使用了涉案产品才导致损害后果,要求原告证明既往已经发生的日用事实,无异于加重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本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每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张某确实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被鉴定的产品即是京东商城平台从雨滋公司处购买的产品,对于雨滋公司所述无法证明被鉴定产品即是从其处购买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另外,通过张某提交的公证光盘显示,2014年9月19日张某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在第三方卖家“爱多丽店”购买了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保湿抗过敏四件套产品一套,产品价格95元,该套产品即是雨滋公司答辩中所述张某庭审中出示的另一套涉案化妆品,但该套商品是在张某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之后才购买,不应认定张某汞中毒等病情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使用了该套商品导致的。张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雨滋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汞含量超标的事实及张某存在汞中毒、肾病综合症和低蛋白血症的损害后果,张某尽到了其举证责任,本院认定张某汞中毒、肾病综合症及低蛋白血症三项症状均是由于使用了涉案产品所致使;被告方如果认为肾病综合症及低蛋白血症非因使用涉案产品所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害后果与使用涉案产品无关,但雨滋公司对此均未提供证据,故对于雨滋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2、网络平台提供者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京东公司为证明其并非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向本院提交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雨滋公司(乙方)签订的《“京东 JD.COM”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依据“京东平台”入驻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信息提交,经“京东”审核同意后,商家可以使用其自行设定的京东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京东平台”,以开立店铺开展经营,乙方店铺内商品,均以乙方自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销售、发票开具、物流配送服务及售后服务提供等;乙方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乙方以销售者身份理。“京东”不参与乙方店铺的经营中,除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外,也不直接介入乙方与其他人间的争议和纠纷;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时间向“京东”指定账户支付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乙方店铺相应服务期期间缴纳等。
笔者认为:京东公司与雨滋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是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即京东公司不能以其与雨滋公司的协议对抗本案原告张某;其次,多数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商品进行消费是出于对京东公司的信任,而非对第三方经营者的信任,此种信任即认为所有通过京东公司网上平台销售的商品均是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再次,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提供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明知或者应知雨滋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与雨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还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定见于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该条仅仅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此条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应做宽泛解释,应当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为根据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平台提供者对其平台的安全性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多数消费者是被该平台而吸引进而在其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仅仅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享受权利,而在消费者受损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却能免除其责任的话,也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基于以上理由,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 与第三方卖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超重的运费险谁来承担 运费超重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在网站购买大型物件,或者是进行大量批发的买家,在出现超重的时候可以一般都是自己来承担超过重量的运费的。 出现超重情况,也可以与卖家商量,让对方直接支付快递费用,而自己直接将差价补给卖方...
【导读】:每天因为网购产生的纠纷大概是数也数不清的,但是基于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与所购东西不成比例,大多数人都选择了退一步海阔天空,甚至忍气吞声,只有极少数人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即便如此,这类案件的数量仍然是不少的。以起诉卖家连带起诉天猫或者...
网购交易纠纷有补偿吗一般情况下,当当事人遭遇的网购交易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赔偿而至于补偿并没有。消费者能让网购第三方平台赔偿吗1、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搜寻能够满足自己相应需求的卖家,通过下单和支付完成交易,第三方平台扮演的其实...
双十一狂欢购物节已落下帷幕,小伙伴们的商品已到自己手中,但也会出现不合适,退换货情况的发生,那么在退换货过程中,自己心仪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受损,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来看看一起案例吧!案情回顾:在某电商平台举行的家电狂欢日活动期间,王...
最高法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明确:网购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被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销售者退一赔三。而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背景介绍:网购纠纷明显上升昨天,在最高法通报的这1...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开...
1.网络购物维权的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
未发货退款卖家不同意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卖家未发货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如果卖家不同意的,消费者可以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找网购平台投诉,平台一般会退款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
当遭遇种种网购活动中的商家欺诈行为或交易纠纷时,消费者应注意多种途径维权。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
微信代购卖假货违法吗微信代购卖假货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违反的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如果卖假货的金额达到5万以上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