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将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上被称之为解除股东资格,由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解除股东资格需满足三个条件: 1、被解除股东资格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有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才有可能被解除股东资格,未完全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均不能被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注意此处的催告主体应该是公司,而非出资到位的其他股东,即便实际上是其他股东进行的催告,也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3、解除股东资格需通过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有权解除股东的资格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公司股东会。 延申思考: 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的字面理解,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后,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此反向理解似乎符合该条款的意思,但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可以随着其他人缴纳了相应的出资而消除,但不应该随着办理减资程序而消除。个人认为还应进行细分,在办理减资程序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出资瑕疵的股东当然不应享有任何权利,但在办理减资程序前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应该有权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减资程序的完成而丧失。
实践中大量存在股权激励现象,股权激励作为公司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手段,对防止人才流失起到积极作用。 1.股权激励中的股东资格确认 一般的公司通过设立股权池分批将股权授予激励对象。在此主要看是否可依相关协...
裁判要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且该股东在股东会就股东除名事项表决时不得行使表决权。案情简介一、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文|王晓华 王莉 涂官福,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公众号:橄榄法律评论)和作者。▌一、排除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定法律有关排除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条文:《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除名,通俗的说,就是指将股东从公司开除。针对该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属于立法空白,而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真实案例,司法实践走在立法前面的现象很普遍,不足为奇。 之所以出现股东除名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实务...
【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
拉朋友一起合伙创业时激情澎湃,待到“激情褪去”,才发现彼此相看两相厌;又或是拉融资时对于某个股东的人品底细并不清楚,等到他做出一些有损公司的事情时,才发现拿他无可奈何。 无论是哪种...
一、解除股东资格的请求权基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
作者:杨喆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062677069,转载请在页首注明原始来源、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侵权必究。一、解除股东资格的请求权基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法律严格意义上讲股东不能退股,但不排除各种原因股东想退股,下面提供股东退股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股权转让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可以自...
根据出资违约承担的责任,实务中股东出资纠纷常见有类型有哪些? 1.继续履行出资纠纷 继续履行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要求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该三种统称为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