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前的准备
(一)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确定仲裁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被申请人一般为:
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2、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3、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4、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
5、合并、分立后的单位;
6、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三)确定管辖机构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起仲裁且分别向不同的仲裁委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仲裁时效是否经过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仲裁立案
(一)仲裁立案需要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的事实及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2、证据复印件;
3、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需加盖公章。
第1、2项材料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3项材料提交一份即可。
(二)审查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将会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所需要的证据在公司手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向公司调取证据,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仲裁前的准备
仲裁开庭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答辩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2、管辖异议
当事人要认为管辖有问题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3、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仲裁庭将通知其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3日前申请延期开庭。
5、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仲裁开庭审理
(一)庭审程序
1、申请人陈述;
2、被申请人答辩;
3、庭审调查;
4、举证质证;
5、辩论;
6、仲裁员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7、仲裁庭支持调解;
8、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签字;
9、做出裁决。
仲裁庭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仲裁后的事项
(一)送达
仲裁裁决应当送达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则当事人签收视为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缺席判决的案件,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不服裁决的处理
1、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仅劳动者有权起诉的情形:
下列一裁终局的案件只有劳动者有权起诉,用人单位无权起诉: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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