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2023-06-06 20:23发布

法律如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特点之一。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生存权大于债权理念在立法中的体现。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理职工债权不仅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经营者无法回避的一个危险海滩。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共同受益债务。职工债权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1、雇员申索类别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的债权是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养老金,以及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

特别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应纳入职工债权范畴。

2、如何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识别员工身份

在正常情况下,确定雇员身份的最有力依据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企业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事实劳动关系。

鉴于这种情况,经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员工的身份:

1.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会保障支付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作许可证、就业通知书等身份证件;

3.考勤表、签到表等包含日常工作记录的文件;

4.同一企业其他员工的证词。

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复杂的情况,如关联公司或其他被称为破产企业的公司的员工。因此,在识别员工身份时,管理者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识别的准确性。我们不仅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职工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

我们的国家《企业破产法》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存权,明确规定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无需申报,经理经调查后应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社会保险中没有提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将社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混为一谈。

关于《企业破产法》工伤、失业基本保险应当区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来说,可以通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理申报债权。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无论是内部管理风险还是外部市场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或多或少的责任。所以我们国家《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得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当债务人存在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董事会获得的绩效奖金,债务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有权要求返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取得的工资收入等非正常收入,并根据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债权。

因此,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簿、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后,应当正确认定企业职工的身份,依法确定其债权范围,依法收回多支付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债权,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不需要申报。经调查后,经理应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如果员工对清单中的记录有异议,可要求经理予以更正;经理不改正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互惠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养老金,以及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申请。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死刑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董事取得的下列收入:,债务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职权:

(1)绩效奖金;

(2)一般拖欠职工工资取得的工资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将上述债务人财产返还管理人,管理人主张返还上述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非正常收入而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第一款第(二)项因返还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的欠薪;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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