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某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从事运输生意,某日,马某在对车辆进行检修时,由于车辆停在一处坡道上导致发生后溜,将正在检修的马某轧伤。经医院诊断马某伤情为十级伤残。事后,马某要求A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分歧】
关于马某在检修车辆过错中将自己压伤,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马某作为该车驾驶员,不能成为理赔中所指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中赔偿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时间内马某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的第三人,符合车外第三人身份,保险公司应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本案中马某作为车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应认定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交强险保单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商业险保单中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3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马某下车检查车辆时虽然属于事故发生时具体时空条件的“第三者”,但对该车辆有实际控制力,因其作为保险车辆的风险控制人,自己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能成为“第三者”。综上,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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