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微信公号“民事审判(ID:mssp_wjl)”整理,转载请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涉案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双方约定的地点,人民法院均应认定该协议签订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9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于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翔,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华,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一审第三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118号长泰大厦1-2层。
负责人:侯孟伟。
上诉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集团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家居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及一审第三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称,虽然各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注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但上述协议实际是在南京市签订,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平安公司承担。
平安公司答辩称,《合作框架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属恶意拖延诉讼,且已超出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7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署”,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提供的餐饮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合作框架协议》实际签订于南京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芳
审 判 员 江显和
审 判 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东杰
书 记 员 赖建英
案例来源: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10号案件名称: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当事人约定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起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但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分析,虽然《借款合同》对...
来源微信公号:民商案例参阅【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上写明了签订地点和送货地点,但未明确将该...
裁判要旨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等同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一、基本案情(1)原告向其所在地法院江苏省泗阳县法院起诉2014年12月18日,原...
来源:法门囚徒以下正文裁判主旨虽然《借款补充协议》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国鹏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在元亨曦地公司不能证明宫国鹏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能因案涉担保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而认定出借人青岛天一公司在本案中具有...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借款合同关系变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前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也不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的规定。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
您好,一般合同会规定起诉地,有多个起诉地可以选择时,起诉地由原告选择。若您对起诉地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借款合同纠纷到哪里起诉 借款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1、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款,当...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
裁判要旨 1.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实际投资,在公司设立前相互转让股权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的,该转让应认定有效。 2.公司成功发起设立与否并不影响股权权益的行使。 案例名称:贾德凤诉李东玲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最高人...
0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结算协议可参照执行同一建设工程存在数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价款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案情简介:2009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开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