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村民在选举村委会时,可能因为自己的投票资格被取消而向法院寻求救济,也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法院一般会怎么裁判呢?
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大致有两点:一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条,村委会是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二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产生村委会的权利。还有的法院会进一步说明:选举村委会的权利不是政治权利,不能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有趣的是,有的行政审判庭恰恰以属于政治权利,因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有些学者注意到了这种现象,称之为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很多学者其实并不认同不予受理这一结论,他们认为选举村委会的权利就是选举权。 大家不要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有一方是错误的。的确,村民选举村委会,要么是行使选举权,要么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然而,确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却很困难,需要条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当初1982年宪法在第111条规定村民自治时,是把它理解为权利吗?这方面的立宪史资料比较有限。根据许崇德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的记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曾经规定公民有权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实行广泛的自治,在国家机构部分第113条规定设立村委会与上述自治权遥相呼应。我们看1982年宪法,基本权利部分没有提到自治权。这是不是说,在修宪时委员们和代表们否定了自治权的观点?也不见得。作出进一步的判断还需要更多文献。同时,什么是政治权利也存在争议。
读者可能觉得这也争议那也争议那究竟什么才是正确答案?在人文社科领域,有争论是很正常的,很难说哪一种意见是绝对错误的,它们有助于我们找到更有解释力的方案。对于上述争论,究竟哪一个结论及其理由的解释力更强,还是可以争论的。
因此,假如一位村民来咨询:他能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吗?你大可将法院常用的裁判意见告诉他。至于这个意见对不对、合不合理,可以进一步讨论。你如果赞同裁判意见,也要想想对方会提什么反对理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针锋相对的意见,都可以作为你法庭辩论的素材。你如果觉得裁判意见不妥,就应当努力寻找文献,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不管怎样,要拿文献说话,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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