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的有限性
在诉讼中,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学界一般称为法律真实。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真实是主观的事实,属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范畴。由于认识主体、认识程度的不同,并受客观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办案人员通过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律真实能够与客观真实基本吻合,是客观真实内容中的一部分;在少数案件中,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的内容不符,甚至完全相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事实也可能前后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因此,虽然同一案件的客观事实只有一个,但是法律事实可能有多个。 法律真实是法律人员在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和经验进行推理所还原的结果。由于个人的逻辑和经验是有限的,并且基于同一价值立场运用逻辑和经验所得出的推论也是片面和偏颇的。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除了提起刑事指控的控方外,能够发表意见的诉讼主体还应当包括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方。刑事审判的本质即在于,法官在听取控方所推论的法律真实和辩方所推论的法律真实之后,根据自己的逻辑和经验,得出足以使自己内心达到确信程度的结论。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综合考虑众人的逻辑、经验以及不同价值立场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无疑是更为可靠、更加充分的。
二、国家机器的强大
出于惩罚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利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强大的追诉权力,使得追诉机关在可调动的社会资源方面,相较于被追诉人而言具有巨大的优势。同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经过专门的培训,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打击犯罪意识。在我国,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进行入户搜查、扣押公民的财产;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批采取长时间监控、行踪记录、通讯监控等技术性侦查措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法院宣告有罪判决之前,专门机关有权将犯罪嫌疑人合法羁押超过36个月,以保障事实得以查明。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教训时刻提醒我们,当国家享有如此巨大的权力同时倘若再不遵守法律规范,不赋予公民对等的防御权,那么无论是谁,均可能遭受无根据的追诉。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的历史,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则是通过赋予公民防御权与救济权,通过权力程序制约与权利保障两方面共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在权利保障方面,辩护权无疑是重中之重。自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辩护权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充、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无疑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辩护可以使得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反对控诉方的指控,并可以对证据提出质疑。 三、辩论原则的要求
辩护原则是指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从事实和法律上反驳指控吖,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理由。对此,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应当提供充分的保障。辩护原则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其二是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即被追诉人亲自对追诉者的指控予以反驳,提出减免自身罪责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小到同学在老师面前的小报告,大到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的有罪指控,任何人在面临针对自己的不利控诉时,都应当享有自我辩解、自我澄清的权利。自我辩护权是当事人理应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是当事人保障自己作为人这样一种社会主体而存在的权利需要。 律师帮助权是指被追诉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方式,得到充分、全面的来自律师的法律帮助的权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是应当认识到,法律不是对社会关系的简单反映,而是人类运用理性对社会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意味着我们在参与法律互动时,需要以一种符合法律规律、顺应法律逻辑的方式来作出相应的诉讼行为。而在控诉与辩护的概念语境下,则意味着,控辩双方都需要用法律人之间的对话方式来进行交流,而不能用市井语言或者文学语言来发表意见。意见与观点的载体应当是一种理性的、逻辑的、条理的、有依据的、规则化的语言。由于被追诉人通常不是法律专家,其对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较为粗浅有限,缺乏应对诉讼的专门技巧,难以展开有效的辩解和反驳;更何况,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辩护人有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而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却没有了解案情的法定途径,只能依赖于通信、会面时的律师告知。因此,被追诉人缺乏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论证的能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来自律师的法律帮助,那么其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辩护的能力无疑会大大提高。首先,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享有的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无法由被羁押的被追诉人直接行使。被追诉人通过辩护人的辩护可以对案情全貌以及在案证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通过向辩护人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国对执业辩护律师设置了相应了准入门槛,具有执业资格的辩护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相较于被追诉人而言,辩护人的思维方式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特点,其发言技巧更能满足在法庭上说服审判人员采纳己方观点的需求,这可以有效地向法官传达己方的辩护意见。 因此,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既是辩护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被追诉人得以有效辩护,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不枉不纵的现实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为坏人辩护,并不是要将原本有罪的人诡辩成无罪,也不是将原本应判重罪的人诡辩成轻罪。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权力过于强大的背景下,辩护人应当找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我国的律师不应当像当事人主义国家的律师一样,在法庭上与控方吵架,而是要立足于事实与证据,对案件提出切实中肯的辩护意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犯轻罪的人不被错判重罪,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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