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原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后离开公司自己组建施工队。因其无建筑施工资质,遂对外其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原公司每年按业务量收取一定的费用。
2012年6月,张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致2人受伤。后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技术质量有瑕疵。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单位司。因此,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并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属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借用人和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不得转让。
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获得建筑资质许可,理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更不得“出借”,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某建筑公司与张某明知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仍然积极实施,具有重大过错,造成的后果应互负连带责任。
作者:桓庸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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