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清算破产清算之后,剩余三百万债务与自己撇清关系。天不遂人愿,李某逃避三百万债务的计划并未成功,法院判定李某对公司剩余三百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何种原因呢?
原来,经破产管理人查证,发现李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其另一公司的财产也与该公司交叉无法区分。李某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法院判定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投资者怎样才能拥有正常股东权益,受到法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呢?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需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前提要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才能对该法人资格予以否认。
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具体体现为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其没有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呢? 通常有以下几类:
第一,公司的形骸化。指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
具体表现形式有: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完善;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
第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有可能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也有可能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不足。
第三,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
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为工具,以实行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
比如股东负有纳税义务,通过设立新公司及在公司间转移盈利,以逃避其纳税义务。
如公司投资者想要拥有正常的股东权益,想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就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让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在各个方面明确划分,从而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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