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原告(受托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如下:全款收取房屋成交价2%,贷款收取房屋成交价2.5%,不足人民币大写贰仟元则按照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收取;甲方自愿承诺其本人或配偶、亲属、朋友及一起前来看该房产的人中,不会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该房产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也不会私下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对该房产买卖或承租。如有上述行为,本人仍需支付该房产推荐价的中介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将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相当于乙方推荐的上述房产推荐价的5%,或者相当于乙方推荐的上述房产月租金的70%);如有异议协商不成,共同到被委托方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看房时间为13点30分,看房地址为恒治新东方小区12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87.87㎡;原被告及出售方均在该看房确认书中签字或盖章确认。 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推荐并陪同被告实地踏勘了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的房屋。嗣后,被告儿子私下与原房屋权利人交易,案涉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儿子名下,房屋实际成交价600000元。 另查,2020年3月25日,原告(被委托方)与房屋权利人(委托方)签订案涉房屋委托出售房源登记表,载明房屋权利人将房屋委托原告出售且通过原告完成交易。原告并非该房屋的独家代理。 原告鞍山利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22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费100元;4、以上诉讼请求总额为32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及其效力。三、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多少。
一、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的问题。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人员带领被告实地考察鞍山恒治新东方12号楼5单元1号,即提供了房源信息,原、被告双方对于《看房确认书》均签字或盖章确认,该《看房确认书》可以视为一份中介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问题。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维护其权益,通常在中介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承诺其本人或者配偶、亲属、朋友及一起前来看该房产的人中,不会私下与受托人所介绍的该房产出售方私下成交,如有上述行为,仍需支付该房产推荐价的中介费。从形式上看,此类规定是房产中介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只要此类条款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就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本案来看,《看房确认书》约定甲方自愿承诺其本人或配偶、亲属、朋友及一起前来看该房产的人中,不会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该房产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也不会私下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对该房产买卖或承租。如有上述行为,本人仍需支付该房产推荐价的中介费,该条款旨在保护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防止当事人利用已经获得的服务进行私下交易的背信行为。其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一步而言,在中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也的确提供了准确的房源信息,并带领被告实地考察房屋,因而对被告及其亲属之后的交易行为做出一定范围的限制,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虽最终成交房屋的当事方为被告的儿子和原房屋权利人,但该格式条款对被告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多少的问题。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后,其儿子私下与原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违反了中介合同中关于甲方自愿承诺其本人或配偶、亲属、朋友及一起前来看该房产的人中,不会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该房产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的约定,系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原房屋权利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被告认为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原告未提示被告注意相应的条款等理由不能免除被告支付报酬的义务。现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并非独家委托的受托人,原告的实际损失也不可能高于中介报酬,考虑到原告仅提供信息,并未实际参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更名过户、交房等情形,违约金应适当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以房屋实际成交价600000元的2%即12000元为宜,对原告的过高主张不予支持。
跳转订单,俗称跳转中介,是指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预售确认书、委托购买协议或销售协议,中介公司履行了促进交易的义务,如提供独家资源信息,促进买卖双方按照协议进行会面和谈判。买卖双方一方或双方为了逃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擅自跳过中介机...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
跳单是指买卖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减少或者免除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绕开中介公司私自订立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
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最大的担忧可能是受到威胁,揭露一些不光彩的过去。 最近,谢娜和张杰在上海购买了一套6000万套的豪宅,中介透露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跳单行为。 该机构曾在直播中透露,张杰和谢娜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两次在他们的领导下...
在房产交易的时候一般不完全是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房产中介能够为买家和卖家提供很多便利。而买卖双方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中介一定的服务费用。但也有很多人为了省掉这笔费用会跳过中介。 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
引言看房确认书中跳单条款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 2011年4月20日,被告杨某通过A中介察看了由其居间介绍的幸福小区B商铺,并与A中介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中双方约定:若被告杨某最终购买此房屋,同意支付成交价的1%...
近日,一位化名为H的房产经纪人在网络上发布一篇文章,爆料张杰与谢娜买房跳单。文中提到,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张杰夫妇在其引导下到现场两次看房,只是后期两人以不喜欢该房源的理由拒绝购买,而中介人员随后发现,张杰与谢娜实际上跳过了...
接受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过中介公司直接订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可以主张中介报酬吗?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张三公司员工委托李四中介公司寻找符合公司办公条件的房源,李四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超过了新房交易量,楼市正逐步进入存量时代。 民法典实施后,二手房购买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房屋在出售时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却只登记...
二手房是相对于(新房)商品房而言,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经营用于销售的房屋(商品房)之外的其他房产。 二手方买卖交易流程复杂,交易额巨大,且买受人信息及房源信息不对称,故通常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