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方公布的视频中,事发当时,那名被抢劫的聋哑老人正坐在家中的板凳上面抽烟,突然这名老人的房门被打开了,之后有至少三名身穿校服的学生闯入屋内,当时那名老人在看到学生进入到自己家中之后十分的惊慌,立马起身想要阻拦,并想要大声呼救,但是因为其无法说话只能嘶吼让学生出去。
但这群学生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无视老人的嘶吼和阻拦,甚至还对老人痛下毒手,围殴老人,并且在殴打的过程中,有一名学生居然将手直接伸进老人的口袋中抢夺东西,另有一名学生直接将老人放在地上的一个黄色袋子拎起,老人见状想要出手夺回,但是却又再次遭到了学生的殴打。
一、若该四名学生是为了抢劫财物而入室殴打老人,则这四名学生是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涉案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在量刑上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本案中,若最终认定四人事前通谋,入室抢劫,则认定抢劫罪无疑,但判决结果预估会低于十年有期徒刑。 二、若该四名学生是为了泄愤、闹事而擅闯老人住宅,在殴打老人过程中,另外两名学生另起犯意,抢劫老人财物,则应分别评价涉事学生的行为。
首先,笔者认为,该四名学生均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而寻衅滋事罪量刑比非法侵入住宅罪要重,同时,若只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无法全面评价涉案学生殴打他人的情节,因此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何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毫无疑问地该四名涉事学生均搭上了寻衅滋事这个万能罪名。而对于另外两名动手抢东西的学生,及只殴打老人但没有抢东西的两名学生应怎样准确定性则延伸出两个问题:
(一)两名动手抢东西的学生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但不认定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此处明确了,入户抢劫要求是为了抢劫而进入老人家中,若然是先出于泄愤、闹事为目的而进入老人家中,后临时起意抢劫财物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只殴打老人但没有动手抢东西的两名学生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刑法中有一理论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两名涉案学生不对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只单独构成寻衅滋事一罪。 肇事学生欺负残疾老人一时爽,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终生的教训。学校不能治理的熊孩子,国家会出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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