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东没有办法要求利润分配。利用知情权了解公司情况的想法并不少见。
这些少数股东通常持有少量股份,几乎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一旦股东之间出现缺口甚至重大利益冲突,利润分配不仅难以实现,甚至可能陷入被动局面,既不能退股,又承担有限责任,被他人操纵。此时,行使股东知情权是获取公司信息的唯一途径。
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无复印权)。
需要注意的是,您可以查看财务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然股东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是明确的,但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关于哪些类型的文件可以归入财务会计账簿的争议。一般来说,从会计职业的角度来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在实践中,不同行业和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也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对于银行和信托等接受专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它们需要遵循更为特殊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行使权利一方的股东需要认真研究、澄清和完善自己的要求,力求合情合理。
指财务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对于财务会计凭证的检查,虽然有观点认为会计凭证难以伪造。只有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才能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在目前的立法层面上,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没有明确的依据,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年,会计凭证已明确纳入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信息范围。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尚未达成最终共识,但可以看到明显的立法倾向。 2、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形式有:
(1)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提供知情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或者虽应股东要求提供知情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但提供的文件涉嫌虚假、伪造,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因未依法制作和保存相应的文件、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向股东提供查阅和复制的情况下,知情权无法客观实现,即使通过诉讼也难以实现,但从股东因无法行使知情权而遭受损失的角度来看,股东可以依靠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也不能认为股东已经放弃了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固有权利,不受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不合理限制或剥夺。
(3)公司以股东意图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合法目的的限制,即当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时,公司可以股东有下列不当目的为由拒绝:①股东自行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③股东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起三年内,查阅公司账簿,将有关情况告知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公司在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认为股东查阅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并予以拒绝,股东仍可以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3、如何对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1.对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诉讼结束后,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诉讼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驳回原告诉讼。同时,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时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老股东在其持股期间查阅或者复制公司具体文件、资料的申请。
2.因查阅公司账簿而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必须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未提交书面申请的,公司可以拒绝查阅会计账簿。因此,股东在要求查阅财务会计账簿时,应首先提出书面请求,明确其想要获取的文件的具体名称、类型、时间范围等,并保留请求的证据材料,以防止公司未能在15天内回复,或公司无合理理由拒绝出于合法目的咨询股东,并可立即提起法律诉讼。
3、公司股东根据生效判决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由股东委托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尤其是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专业性较强的财务信息,股东可能会受到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获取公司真实的业务数据。第三方中介的辅助进入更有利于确保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总结: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份的所有者获取公司信息和了解公司信息的一项重要权利
一、当事人情况: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民航路5号中汽宾馆8楼。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美国**海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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