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居民周-敏发现家中的液化气用完,便按门外贴的小广告,打电话给镇上做液化气生意的个体户邹某。随后,邹某将液化气罐送来并装好。
中午12时许,周-敏回家做饭,却打不着火,再次打电话让邹某维修。邹某来后,将液化气罐搬到厨房窗户旁边,打开阀门放了一些气,称要排空气。之后,邹某打火,不料“嘭”地一声炸响,厨房立即被引燃。由于周-敏当时站在旁边,其手、颈部和面部等处被灼伤,先后被送往枣阳市一医院、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周-敏构成九级伤残。
近日,该案经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邹某赔偿周-敏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评析:
经营液化气须取得许可
本案主审法官、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政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邹某作为液化气的销售商和液化气灶的维修商,并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也未接受相关安全及救援培训,属非法经营。周-敏作为消费者通知邹某送气并维修液化气及灶具,邹某在维修液化气及灶具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在维修液化气及灶具时发生火灾,造成周-敏人身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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