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因为微信证据的特殊属性,如果没有正确的收集和运用微信证据,微信证据的证据能力将大打折扣。那么,如何正确收集和运用微信证据呢?下面我们将一起探讨。
微信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1、微信证据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是在实践中以微信为载体的用文字、图片、视频、音频记录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简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主要泛指: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子资料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是指用户通过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腾讯微信软件(以下简称微信)以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进行实时通信而形成的存在于微信应用程序中的信息。根据前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只要具备证据能力,微信证据就能作为证据。
微信证据包含哪些内容?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一)文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二)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三)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需要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四)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新《民事证据规定》如何对待微信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从而对微信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方法依据。
(一)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原件的认定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电子数据以及对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上述规定体现了虽然电子数据原则上在调查收集、提供、保全时应以原件为原则,即遵循最佳证据规则,但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发挥同等效力。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强大的可复制性、可显示性、可传播性,从内容上而言,复制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例如生活中的电子发票,其打印版本与电子版本价值相同,均可认定属于原件。
(二)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环境、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等,对它们的运行状态、传输手段、保存主体、提取主体都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改性、易伪造性,在以往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除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以外,法院在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上述规定将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可采信性进一步提升,对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提取等的真实性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认定,赋予了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作用。 微信记录的取证方法
4、结合上述分析,虽然法律法规对微信证据的形式和收集、保全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因不清楚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方法,导致手中的微信证据证明力降低。那么我们该如何按照要求收集和保全微信证据呢?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微信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
1.针对微信证据的易删改、易丢失的特点,应及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2. 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而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三)法庭展示微信证据的方式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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