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
对于目前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可以,一种认为不可以。
反对方认为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55条对胎儿的继续份额有规定。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第28条有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不能适用于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民法通则》第9条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赞成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
由于受害人与遗腹子是亲子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孩子出生后便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孩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交通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发生交通事故后,轻者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重者可能会导致数人死亡或巨额财产损失,构成特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其中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7、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但是应注意:(1)、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4)、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
9、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10、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即可预见的损失。常见的如车辆停运损失费。
按正常的角度来看遗腹子应该是有资格获得赔偿,但具体争取赔偿的难度是比较高,往往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才有好的结果。如果对遗腹子获得获得交通赔偿上面双方还存在着争议,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律聊网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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