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最高院公报案例: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2023-06-06 14:09发布

转载:最高院公报案例: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裁判摘要】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原告:陈爱华,女,55岁,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

案情概要: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效力的认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与……。”且《房屋登记办法》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本案中,《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

一、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陈爱华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陈爱华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P40-42

声明

本平台所推送内容除署名外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

    房屋继承公证后过户吗(房子做继承公证以后还是可以出售吧)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2-09 06:33

    对于很多公民来说,房产都是非常大笔的财产。如今我国人口结构已经逐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面临房产继承过户的问题。然而,按照以前我国房管部门规定,房产继承过户时,其继承权必须事先经过法律公正才行。如今,这项规定已经有所改变,从2017年...

    有继承公证可以过户吗(房屋过户有公证书还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3:52

    对于很多公民来说,房产都是非常大笔的财产。如今我国人口结构已经逐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面临房产继承过户的问题。然而,按照以前我国房管部门规定,房产继承过户时,其继承权必须事先经过法律公正才行。如今,这项规定已经有所改变,从2017年...

    房子过户费怎么算2021父子继承(继承父母房产需要过户费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2-11 22:01

    直系亲属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每种的税费也是不一样的。如下: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所需材料: 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

    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房屋赠与过户费用)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2-18 19:03

    展开全部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所需材料: 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

    离异子女继承需要什么证件(离异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2-10 08:34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所需材料: 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

    自己写的放弃继承怎么过户(写了放弃继承的人还能继承房产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0:17

    协议书未经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可以携带协议书和身份证到房产中心要求过户。 法定继承人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给其他法定继承人,属继承人之间的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继承法》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

    立遗嘱分房产给子女房屋过户能否改变遗产继承?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2-02-16 14:19

    秦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一套公房,2000年公房改革,因爷爷去世,房产证上写的是奶奶一个人的名字。过了3年,奶奶立了一份遗嘱,称名下房产由四个子女均分。奶奶有三女一男,唯一的儿子便是秦女士的父亲。 平时,奶奶与秦女士父亲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奶奶...

    房产纠纷问答|3个典型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6-21 14:27

    2020年5月19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家庭房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近五年来审理的涉家庭房产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总结归纳出此类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理经验,通过解读典型案例发出法官提示,预防家庭房产矛盾纠纷。案例一:赠与房产不是一句话那...

    遗嘱没有公证继承房产过户吗(房产遗嘱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签字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10:53

    房产遗嘱公证费用是多少  第三方法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所交税费有: 1.手续费 2.印花税 3.测绘费 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交易性房产过户时,最经常接触到的是房...

    儿女一起继承房产怎么过户(房产过户子女,子女多大可以继承)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0:19

    房屋继承如何办过户手续 继承房产的流程 房产过户有买卖、继承、赠与三种方式,三种方式中,比较特别的就是房屋继承过户,继承过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税,过户费用最少。继承者想要得房,首先就要知道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及相关证件的办理方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