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不是恶意理由——评析五位未成年少女欺凌同学获刑案

2023-06-06 11:33发布

年少不是恶意理由——评析五位未成年少女欺凌同学获刑案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后果的,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中,五名女被告人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多次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并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根据《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事后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五位被告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还需要考虑到的问题是,五位被告均是未成年人,而公民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公民以后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条将未成年人在刑满出狱之后可能会受到不被社会接纳的影响降到了最低,也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件背后

实际中,在校园里,针对欺凌同学的情形,大多数老师乃至家长的态度都是予以责骂、教育以息事宁人,一方面,认为孩子小不懂事,行为没轻没重不考虑后果,另一方面,教师碍于家长,也不会处罚欺凌同学的孩子,这就导致实际中,很多未成年人欺凌案发生,受害的孩子不敢揭发,以避免再次成为目标被欺凌,而怀有恶意的欺凌同学的孩子最多被教育了事,很难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很恶劣。

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性质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手段轻微,不值得追究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19岁的女孩徐某与6名高中未成年女生,强行把与她们有过节的女孩带到一个酒店拘禁,并轮流对其扇耳光、踢肚子,用冷水淋湿其身体,强迫其下跪道歉。经法医鉴定,被害者面部、左肩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该七人还无故把另一个女孩拉到酒吧门口的通道里,轮流扇耳光、用脚踢,并强迫其脱光上衣跳舞,拍下视频,并上传至微信群里。2016年12月,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判决,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6年半不等,未成年人欺凌案也会触及到刑法底线,面对这一部分情节尤其恶劣的行为,法律不应该沉默,未成年人按照刑法应当承担刑罚责任。

未成年人欺凌案的发生有比较复杂的原因,施暴者一般自我观念强,经常想通过对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来提高自我认同感和自信心,而受害者自我认同感比较低,性格内向,自尊心较脆弱,对外界的刺激往往比较敏感,人际关系比较差,且存在一定的抑郁和焦虑等问题。可见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他们的内心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

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规制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引导,教育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师、家长和学生应认真研读学习,学校要充分发挥德育课和心理健康课的育人功能,提升学生对欺凌行为的认识,提高学生应对欺凌行为的技巧。心理教师还可以使用多种心理咨询方法,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对于攻击性比较强的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受害者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缓解受害者的负面情绪,指导受害者学会人际交往和自我保护的技巧,并且了解欺凌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形成辅导方案,与家长一起帮助欺凌双方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要重视对非正式群体的引导。了解非正式群体的性质,不排斥、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学校、班级活动让非正式群体的学生突破自己的圈子,将非正式群体的发展纳入到班级发展轨道上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友谊观,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联系与交流,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暴力欺凌行为入刑,一方面为规制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发生提供了途径,使这种行为不再被漠视,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正常生活提供了保护,应该注意的是,欺凌行为受到了惩罚,但惩罚不是目的,如何从根源上来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才是学校、社会和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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