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运用

2023-06-06 22:24发布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运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运用

原告人适格问题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并非所有第三人都有作为原告人的当事人适格,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若第三人属于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则其实属当事人而非第三人。对于遗漏了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该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对于普通共同诉讼而言,由于是可分之诉,故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也不存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

第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参加诉讼的类型有两种:

(1)权利主张参加。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为权利主张参加。问题是:此种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基于判决的相对性原则,可以对原判决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起一个新诉,而不必利用此制度去撤销原判决,故而此种情形的第三人也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人适格问题。

(2)防止诈害参加,即认为诉讼结果将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可提起此类诉讼。而此类诉讼提起人可能会对原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对此,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诈害诉讼的当事人利用诈害诉讼为方法,故意侵害利害关系人之权利,被害人应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予以救济。

第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自不产生参加的效力,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必利用此制度去撤销对自己不产生效力的原判决。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作为当事人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而无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适用范围问题

我们知道,既判力的主体界限,原则上只对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但在某些情形下,既判力的主体界限亦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如当事人的继承人、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公司诉讼中的全体股东、诉讼代表人和全体被代表人及后起诉的人、破产案件中未参与该企业破产分配的利害关系人等等。上述诉讼的判决效力的民事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为使第三人有机会参加诉讼,法院应将受理案件的事实,登载于《人民法院报》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向“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特定第三人公告,从而避免“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们认为,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其在原审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而提出,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合理界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管辖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起诉条件问题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起诉条件为:

(1)未参加诉讼是因为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对此,第三人作为原告人先应提供证据证明未参加的责任不是自己造成的。如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法院应通知本诉发生的事实而未通知的;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而未通知、或经传唤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即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等情形。(4)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这里,六个月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也是一致的。

上述起诉条件,更像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申请再审相比,我国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不像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并不便捷,也不见得有利于第三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此制度的确有价值,司法解释应该在条件上给予宽松性规定。

判决效果

第三人撤销诉讼提起之目的在于以改变或者撤销他人间确定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对已之效力,其性质上应属形成之诉,而其基础为诉讼上的形成权。从判决效果看,若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败诉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影响。但为防止第三人恶意提起该诉讼,可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改变或者撤销对作为原告的第三人不利部分的判决时:

(1)在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之间,原确定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失去效力。同时,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胜诉当事人,不得再以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胜诉部分,向作为原告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在原当事人之间,基于裁判的安定性,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原当事人之间仍有相对之效力;

(3)对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而言,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不因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改变或者撤销而使已取得的权利受到影响。

(4)在执行过程中,终止对第三人不利部分的执行。

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律聊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相关知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08:47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 一、是否由原审法院管辖系属?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诉,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形成生效判决的原诉的再次审理。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已发生了改变,由案外的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怎么收取)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21:13

    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09:36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有严格限定,并非生效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均可以第三人名义提起此类诉讼。否则,不仅有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本意,而且将严重影响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稳定,乃至整个司法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 20...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13:34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状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1-09-25 09:1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

    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3种情形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1-11-23 14:29

    第三人债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以侵害金钱债权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般应当驳回...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23:32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类型 根据管辖法院、审理范围、判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审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09-10 08:26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20:46

    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4-20 08:49

    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