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调解中心承办的首届百强房企法务总论坛在深圳市深圳湾木棉花酒店一楼宴会厅如期举行。首届百强房企法务总论坛以“租售并举时代下房企转型的法律风险管理”为主题,探讨在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倡导租售并举等住房政策大势与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如何从容接受挑战、应对变革、防范风险,做好业务的转型升级。
首届百强法务总论坛 · 嘉宾发言
主题:新时代房地产纠纷仲裁的三个原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 刘晓春
尊敬的苗会长,各位新老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来到深圳。深圳,是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先锋城市,也是中国仲裁的先锋城市。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化解住房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居住美好生活目标。这不仅是房地产企业的愿望、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我们裁判机构的希冀。这向房地产企业在新时代如何管理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课题。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工商界服务的,工商界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更是我们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裁判机构在处理新时代房地产纠纷时应当更加注重裁判独立性原则、裁判专业化原则、裁判方式多元化原则。
一
房地产市场主体多样化需要裁判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裁判公信力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仲裁公信力。怎么样才能提高仲裁公信力?独立性是基础。假如存在太多的地方保护、裁判机构内部控制或太多的行政部门干预,裁判独立性便不复存在,公信力也就缺乏基础。
在此分享一个案例。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个仲裁案件、争议金额高达到130多亿,涉及到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案情十分复杂。涉案合同本来没有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中美三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由我们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因为我们是全球第一个通过法定机构立法的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现有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其中有7名理事是来自香港和海外,从而减少了当事人对于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以及内部人控制的顾虑。在租售并举开发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诉讼抑或是仲裁的独立性都应该得到强化,这也是新时代下中国房地产纠纷解决的要求。
二
房地产纠纷复杂性要求坚持裁判专业化原则
在房地产行业纠纷中,无论是租赁还是土地出让、转让,抑或是并购等都对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因为纯粹法律背景的仲裁员或法官难以对所有的房地产纠纷问题都清晰明了,当事人有权选择在某个领域由其最信赖的专家以独立性为基础来作出裁判。
再与大家分享一个华侨城和康佳集团纠纷的案例。本案双方均是上市公司,案件相关情况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已经公开,我们可以跟大家分享。该纠纷涉及1979年以来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和特区土地、房地产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演变。当事人对高效和专业解决纠纷具有较高要求。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后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并且选择了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地方和中央的土地、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而最后取得的争议解决结果也获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这就是依靠专业性保障裁判公信力的例子。
三
新时代下交易方式多样化倡导裁判方式多元化原则
在新时代背景下,新的交易方式不断产生导致更多形式的纠纷,这也就对裁判者提出了以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的更高要求。2016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了一个新的纠纷解决平台——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该谈判促进中心建立的原意本是重点促进股权投资为主的纠纷进行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的多方主体谈判,但其在城市更新方面的多方谈判中却最先发挥出巨大作用。例如,在深圳最大的“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区、福田区、龙岗区等多个城市更新项目中,通过谈判促进中心达到了和谐、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用多元化措施来化解房地产纠纷,这是需要裁判者共同思索的问题。最近,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首批机构进入该机制。我们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是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平台,希望能够通过共同努力为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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