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科学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身,具有很强的未知性和探索性的一门以经验性为主的学科。正因为医疗科学具有这三性,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有他存在的沃土,特别是某些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不严、技术水平落后、责任性不强,更容易出现大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隐患。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的一个特别群体,本身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更容易成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责任事件的受害者。农民工群体在怀疑为医疗事故或者与医院有关的责任事件后,请按笔者提示的方法进行维权。
一、证据收集:
1、第一时间复印能复印的病历,能复印的病历范围为: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及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等病历资料。为什么要详细列明这一些项目了,是方便复印的时候进行比对,复印的时候人一定要在现场,很多时候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会偷工减料,你不监督的话,很多材料他就不给你复印啦。记得复印的材料一定要盖好医院复印病历的专用章,最好每页都盖,不能每页盖的时候,骑缝章一定要盖好。对于不能复印的材料比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志、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可以就地封存,封存的时候最好拍好照片,同时要求医院出具封存主观病历的材料证明。
2、输血、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血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出现以上的不良事件后,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提示义务应当由医疗机构来完成,医疗机构未尽到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患者一方,可以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发生在病房的,同病房的病人的联系方式此时也一定需要保存。
3、死亡患者尸检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提示尸检的义务应在医疗机构,一般出现患者死亡的事件后,医院一般会要求死者家属签署《尸检告知书》,如果无法回避必须同意签署。如果因为家属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尸检的话,则由死者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未提及,死者一方家属不要主动提及进行尸检的事情。另外特别注意尸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48小时内进行进行尸体解剖,具备冷冻条件下为7日。
二、维权方式:
1、尽量不要采用暴力维权方式:国卫医发(2013)43号文《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自2013年12月起进行为期1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该文件主要是打击针对医院的一些暴力事件包含医闹参与的一些的医疗维权事件,对于患者一方本来是占据有利条件的案件,因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会造成维权上的不利局面。因此尽量要冷静,可以邀请懂医疗的律师参与维权是最有利的。
2、鉴定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司法过错鉴定逐渐占据了鉴定的主流,这对于患方是比较有利的,以往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从组织形式、鉴定的指导思想上都是明显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一般的案件作为患方要主张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但这也非绝对,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的行政责任,某种程度上还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案件,患方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根据具体损伤的后果而定,过多的鉴定项目如果不必要,只会造成鉴定费用的损失。因此选择好哪些鉴定项目,一般是需要专业医疗律师参与的。
3、解决纠纷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协商、调解、诉讼三条路径,具体如何选择要看具体的案情。协商、调解具有迅速、简便的有点,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因为时间周期长,一般需要专业律师参与方能圆满解决。
三、诉讼基本问题:
1、如何确定原告:一般来讲受到伤害的本人为诉讼的原告;患者死亡的原告为患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抚养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列法定代理人;胎儿死亡,以胎儿的父母为原告,胎儿伤残的,以胎儿为原告;因产检未能检出患病胎儿导致错误出生的原告为患儿的父母。
2、如何确定被告:一般来讲就诊的医院为诉讼的被告。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如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为被告;参与会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告,不过各地法院可能对此认识不同;进行远程医疗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转诊方与接诊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销售、生产商及血液提供者可作为共同被告。
3、案由确定:根据2011年新的《民事案由规定》关于医疗纠纷包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个三级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设“侵害患者知情同意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四级案由。具体案由确定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般案由只要求到三级案由即可。
4、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证据材料、证据目录,并预交案件受理费。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对鉴定依赖强度高,因此农民工在维权的时候,除了掌握必要的证据意识外,委托专业医疗律师进行维权也是十分必要的手段。
附件:一般案件医疗律师审查案件重点内容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内镜操作医师是否具备内镜医师操作上岗证。
5、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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