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系某超市员工,其在外出工作时与第三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高某与周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高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某超市为高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某超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但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高某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在获得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的双重赔偿,但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可以在工伤保险或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分别主张,应全额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保险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高某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
综上,高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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