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本案情
贰
裁判结果
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是,崔某某在甘南县环卫站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中,崔某某为农业户口人员,领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崔某某为甘南县环卫站提供劳动时,虽已年满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务工农民60周岁后,不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与甘南县环卫站形成劳动关系,既尊重客观事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第10号答复的规定,判决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限期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亦在法律适用上对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和释明。从司法效果看,本案维护了已达到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障了该类劳动群体的合法利益,对工伤认定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简介崔某某系甘南县甘南镇农民,生前系甘南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2014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某受伤经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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