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生活实践,充分以下要件时,才可以进行抵销:
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即双方须对双方拥有可抵销之债权。可供抵销之债权,是指有执行力的债权,欠缺执行力的债权不可为抵销。双方之债权须均已届清偿期。但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抛弃期限利益主动要求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抵销,应予准许。对于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所得的期限利益,应在债权中扣除。
二、须双方的债权、债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种类的给付
如过当事人须为的给付种类不同,其经济目的也就不一致,抵销就难以留足当事人的需要。所以,抵销的标的须是相同的种类物或货币,最常见的就是货币之债,抵销的标的须是同种类的,但其数量可以不等。
三、须债务的性质可抵销
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或者依其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均不得抵销,具有人身性质的金钱债务,如酬金、抚恤金、退休金等权利不能抵销。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因其性质亦不得抵销。另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得为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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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点可以,在带湖路汽车站对面,司法局和爱心大药房之间。电话不可以发。建议亲自前往咨询。我说的是市里的,区里的不了解。但应该可以到师院门口那条路上找信州区法院(名仕康城对面)咨询。怎样抵消掉A判决书中的债务?有证据不行吗?必须要再次起诉拿...